日期:2015年08月04日 点击次数:2067 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单位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指南。
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条例执行。
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博爱月浦园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根据该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予以提供,凡确定予以提供的,本单位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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